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关于开展2020年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编制内医务人员专项招聘公告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要求,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立足工作实际,严格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相关规定,拟对参加青海省第一批援助湖北武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疗队员中编制内医护人员进行事业编制专项考核招聘。
一、招聘对象
此次专项招聘人员范围为疫情防控一线编制内医务人员(援鄂医疗队员)。结合我院派出的援鄂队员实际工作表现和援鄂期间表现优异者,且同工同酬人员工作年满两年(含)以上的编制外医务人员。符合条件者共计7人。
二、招聘程序
此次专项招聘工作按照面试、体检、政审、研究聘用并进行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三、考试方式及时间
(一)考试方式
此次招聘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由医院组织自主命题考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综合分析和应变能力、专业技能水平。面试采取百分制,综合分析和应变能力分值占总成绩50%,专业技能水平分值占总成绩50%。面试结束后,成绩将在青海红十字医院官网(www.qhrch.com)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二)考试时间
2020年9月9日上午10:00
(三)考试地点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3号楼(外科楼)21楼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见附件1)。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缺额的,空缺岗位不予递补。体检合格者进入政审环节。
五、政审考察
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公示
拟聘聘人选名单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在青海红十字医院官网(www.qhrch.com)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在省监狱管理局监督和指导下,医院纪委将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医院及时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费老师;联系电话:0971-5225372。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